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 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 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 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 24 号)和《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 能力标准(暂行)》(教思政〔2014〕2 号),进一步提高我省高 校辅导员思想政治教育理论研究水平与实际工作能力,推进辅导 员队伍专业化培养和职业化发展,四川省教育厅与教育部高校辅 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西南交通大学)(以下简称“辅导员基地”) 联合设立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课题(高校辅导员专项)。为做好项 目规范管理工作,提高课题研究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题管理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 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 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 话精神,紧紧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动广大高校辅导员研究 总结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探索大学生思想 3 政治教育的前沿性、规律性问题,促进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提升 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质量和水平。
第三条 四川省教育厅每年向辅导员基地划拨课题经费,结 合辅导员基地专项科研基金,共同组成专项课题资助经费。立项 课题依照“公开透明、公正合理、择优立项、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资助。课题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财务规 章制度的要求。
第四条 本项目课题分为重点课题、一般课题两类。重点课 题资助经费为一万元,一般课题为四千元。课题研究以应用型研 究为主。
第五条 课题要求以团队形式开展研究,课题组成员一般不得少于 3 人;并实行课题负责人制度,每项课题只能确定一名课 题负责人,课题负责人应在课题研究中起主导作用,课题组成员 应在课题研究中担任具体工作;原则上课题负责人只可担任本项 目一项研究课题的负责人,课题组成员最多只能同时参加两个项目的申请。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四川省教育厅对课题实行统筹规划,每年向辅导员 基地划拨课题经费,同时对经费管理和课题项目实施过程进行指 4 导和监督。
第七条 辅导员基地办公室在四川省教育厅和基地管理委 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基金管理和课题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其主 要职责包括:
1.按年度制定课题指南;
2.组织对申报课题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批准,发 布课题立项公告;
3.组织课题实施情况检查、结题评审、发布结题公示;
4.核实并下拨各课题组资助经费;
5.整理汇总课题成果,报送省教育厅,促进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
第八条 各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在学校领导下归口负责本课 题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1.根据本《办法》制定本校辅导员专项课题研究的具体实施办法;
2.组织本校专职辅导员申报课题;
3.组织课题初审、筛选、报送工作;
4.管理在研课题,对课题研究实施中期检查,协助课题结题 (验收);
5.支持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
6.落实课题研究配套经费并按有关规定管理课题经费。 各高校学生工作部门协助做好上述工作。
第三章 课题申报与审批
第九条 本课题项目的申报受理工作每年一次,受理时间以 具体通知为准。
第十条 申请资助的课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目的意义明确,立论根据充足,研究技术路线合理可行;
2.研究内容有创新性,研究结果有一定的应用价值;
3.有一定的研究工作基础和实践条件;
4.课题组成员结构合理,具备深入开展课题研究的能力;
5.经费预算合理。
第十一条 课题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高校在编在岗专职辅导员(指在院系一线从事大学生思想 政治教育工作的在编在岗人员,包括院系党总支副书记、学工组 长、团总支书记等);
2.连续从事高校学生工作满 3 年;
3.热爱学生工作,工作实绩突出,具有扎实的学生工作理论 基础与丰富的学生工作实践经验;
4.申报重点课题原则上要求课题负责人具备中级及以上职 称;
5.未承担本课题其他在研项目。
第十二条 同等条件下,具有思想政治教育学科专业技术职 务者优先立项。
第十三条 鼓励组成合理的学术梯队课题组,鼓励组成跨 校、跨院(系、部)课题组,鼓励吸收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 优秀学生参加课题组,鼓励实践应用与学术研究紧密结合、与研 究成果转化推广紧密结合。
第十四条 课题的申报程序:
1.每年印发课题申报通知和课题指南;
2.课题申请人应根据本办法,按照通知规定,填写课题项目 《申报书》。在填写《申报书》中“经费预算”一栏时应按照节约 原则,编制切合实际的课题经费预算,且应说明是否已有其他经 费渠道的资助;
3.课题负责人所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对《申 报书》填写的基本情况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核,并组织相关学科领域专家对该课题研究的意义、学术水平及完成课题的可行性等 进行评审,签注意见后报辅导员基地;
4.辅导员基地组织专家对申报课题进行复审,经综合评审 后,提出拟资助的课题及其经费预算报基地管理委员会审核,并 报四川省教育厅审批,审批通过后向课题申报人发出立项通知,并发布《课题立项项目公告》。
第四章 课题实施、验收与经费决算
第十五条 重点课题研究周期为 2 年,一般课题研究周期为 1 年。课题组应在课题立项后的一个研究周期内完成课题研究工 作。
第十六条 课题负责人所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应对课题实 施情况进行中期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研究工作的进度是否符合《课题申报书》提出的计划;
2.《申报书》提出的其他要求的落实情况。
第十七条 课题实施过程中如研究方案有重大修改,课题负责人应及时填写课题项目《重要事项变更申请表》。更改课题名 称但不更改研究内容的,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学校 审查,报辅导员基地批准后,方可按新方案执行。更改课题研究 内容的,则按新申报课题办理。
第十八条 到期不能完成项目者,要求课题负责人填写课题 项目《重要事项变更申请表》,办理申请延期手续。申请延期一 次不得超过 1 年,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申请延期均不得超过 1次。延期申请应经所在学校审查,报辅导员基地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十九条 课题因故终止,课题负责人应及时填写课题项目 《重要事项变更申请表》,由所在学校审查,报辅导员基地进行 相应处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做撤项处理:
1.课题负责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可能;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课题责任人或课题名称和基本内容;
3.研究周期内未能如期完成课题任务,申请延期后仍未完 成;
4.申请结题评审未获通过;
5.项目成果存在学术不端行为;
6.在申请结题评审过程中违反规定弄虚作假。 凡被撤销的项目,由辅导员基地进行公示通报,项目负责人 两年内不得申报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课题(高校辅导员专项)。
第二十一条 课题结题时应填报《结题申报书》,附研究成 果原件,经所在学校审核后报辅导员基地,由辅导员基地组织专家对课题进行结题鉴定,做出评审意见。原则上,重点课题应在 CSSCI 期刊(不包括扩展版)上发表论文至少 1 篇或在正式期刊 (包括中外文期刊及正式出版的会议论文集)上发表论文不少于 2 篇,其中至少 1 篇发表于核心期刊(见最新版《中文核心期刊 要目总览》);一般课题应在正式期刊上发表论文不少于 1 篇(包 括中外文期刊及正式出版的会议论文集);发表论文须在显著位 置注明该论文系“四川省教育厅 教育部高校辅导员培训和研修 基地(西南交通大学)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课题(高校辅导员专项) (项目批准号)研究成果”。如根据本基金课题成果出版专著, 须在专著封面注明:“四川省教育厅 教育部高校辅导员培训和研 修基地(西南交通大学)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课题(高校辅导员专 项)(项目批准号)资助”,本基金将资助部分专著出版费用。 以上研究成果均以正式刊物为准。
第二十二条 提交结题鉴定的论文或专著应为立项课题的 研究成果,并发表于国家新闻行政出版部门承认的正式期刊或由 出版部门正式出版。
第二十三条 资助经费于课题结题后一次性划拨。课题结题 后,由辅导员基地将课题资助经费划拨至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 课题经费管理按照各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课题负责人应 10 及时清理帐目,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整 理各项支出票据,在各学校财务处核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有效期 5 年。原课题管理办法(川教〔2014〕63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教育厅宣传思想工作处和教 育部高校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西南交通大学)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