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学生公寓管理,优化育人环境,维护学生公寓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营造整洁、安全、文明、和谐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学校学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由学校主管校领导,后勤物管部、学生处、后勤保卫处、学生宿舍管理中心等部门,负责我校学生公寓管理和服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及问题的指导与协调。
第三条 后勤物管部是学生公寓基建设施与服务的主管部门,负责学生公寓水电标准核定与管理,组织实施公寓的维修、公共区域的保洁等工作;学生处负责住宿学生的思想教育与行为管理;后勤保卫处负责学生公寓安防、消防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财务部负责学生住宿费等有关费用标准的审批及收费管理工作;宿管中心负责学生住宿管理、宿舍和床位的调配,公寓内公共区域的保洁,配合相关部门把学生公寓建成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场所。
第二章 入 住
第四条 国家计划内招生、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应在校内学生公寓住宿,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到校外住宿。
第五条 学生按照学校规定流程办理入住手续后方可入住指定床位,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调换寝室和床位。
(一)学生寝室同等类型寝室调整可在学年内任何时候由学生提出申请,学校根据寝室资源酌情调换。
(二)不同类型寝室调整,须在每学年末由学生向各学院提出申请,各学院和宿管中心根据寝室资源审批和办理调换手续。
(三)确须调换寝室和床位的,学生需向辅导员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学生寝室调换申请表》。
(四)辅导员告知学生调换寝室注意事项及住宿费用,审核并在《学生寝室调换申请表》上签署意见,报所在院系审批盖章,递交宿舍管理中心备案。(后附《学生寝室调换申请表》)
(五)宿舍管理中心根据院部安排的床位进行调整。
第六条 因公寓维修、改造、整合等需要进行宿舍调整的,住宿学生应予配合,服从统一安排。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寒、暑假留校学生实行集中住宿,实施统一管理。
第三章 管 理
第七条 住宿学生应配合和服从入驻学生公寓管理人员的管理,维护公寓的正常秩序,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八条 严禁带领陌生人进入公寓,访客必须凭有效证件登记后方可进入学生公寓。异性原则上不得进入学生公寓。公寓允许来访时间为8:30-21:00。
第九条 宿舍门锁由后勤物管部统一配备,钥匙由学生公寓宿舍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学生不得私自加配钥匙,不得随意转借他人,不得擅自调换或加装门锁。
第十条 学生不得擅自占用、租借、改造学生公寓床位。
第十一条 学生应遵守治安、消防等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公寓的安全。学生应提高警惕,配合管理部门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自然灾害事故等的工作,发现可疑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公寓管理人员或保卫处。
第十二条 学生应保持公寓楼道畅通,不得在公寓楼道内堆放任何杂物及停放自行车。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占用、遮挡消火栓,不得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
第十三条 公寓内严禁储藏或使用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物品,学生公寓内不得燃点明火,不得燃放烟花、炮竹,禁止燃烧杂物。
第十四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安全管理规定,保证宿舍用电安全。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乱接乱拉电源线,严禁使用违章电器。违章电器具体如下:
(一)电烤箱、电炉、电磁炉、电热杯(电煮锅)、电饭煲、电炒锅、微波炉等炊事用电器;
(二)电烫斗、烘干器、电热毯、热得快、取暖器等电加热设备;
(三)其它有消防安全隐患的大功率电器。
学生宿舍内电器的使用实行准入制,学生需按规定流程完成公寓电器使用申请审批,方可购买使用。
因使用违章电器或不当使用各类电器以及私拉乱接电线导致的宿舍内部电路或其他设施设备损坏产生的维修、改造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自觉接受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应爱护公物,正确使用公寓内的公共服务设施,发现损坏进行报修,因使用不当等人为因素造成损坏的,应照价赔偿。严禁私自改变学生公寓公共设备设施的位置和功能。
第十六条 学生应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在公寓区内哄闹、影响他人正常学习与生活。不得有赌博、吸毒、结伙滋事、携带管制刀具、仿真枪、打架斗殴及其它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不得扰乱公寓管理秩序。
第十七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自身和他人人身安全,除学校组织的活动,在公寓区域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学生公寓区内饲养和携带影响公共秩序或他人身心健康的动物;
(二)进行身体碰撞运动、攀爬、破坏围栏、播放大功率音响设备等;
(三)其它危及他人人身安全或有可能引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行为。
第十八条 学生应养成良好、健康的生活习惯,保持学生公寓内卫生,寝室内垃圾清扫后置入垃圾袋内,每日由值日生丢放到公寓楼下垃圾箱(房)内,不得将垃圾袋放于过道;生活垃圾不得扫入走廊或抛出窗外,应爱护学生公寓公共区域环境卫生,不得在公寓区域内吸烟、酗酒。
第十九条 学生不得在学生公寓内进行商业活动,不得在学生公寓门上和非指定地方张贴海报、广告等,不得分发和张贴各类商业性传单。
第二十条 提倡节约用电,人走灯熄;提倡节约用水,杜绝长流水。如发现学生公寓内水电设施损坏,应及时报修。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不得通过私接管线、改装水表等非法手段偷用水电,一经发现从重惩处,除补交偷漏水电费用、赔偿损坏管线恢复费用外,并报请学生处对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宿舍统一配备空调,学生进行无偿使用,电费自理。由专业公司负责空调机维护,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安装或拆卸室内机、室外机。空调遥控器损坏、丢失需照价赔偿。请同学们树立节能减排意识,科学、按需使用宿舍空调。
第二十三条 学生公寓实行“先缴费后入住”的制度,学校按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住宿学生应自觉按规定履行缴纳住宿费及有关费用的义务。学生应在每个学年学校规定的注册时间内,按相应的收费标准缴纳住宿费。住宿费按学年收取,原则上不能缓交。
第二十四条 学校提倡和鼓励学生民主参与公寓管理,同学间应平等相待、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共同创建、维护和谐校园。
对学校管理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应通过合法的、正常的途径和方式反映。同学间的意见分歧或纠纷,应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友好协商解决或申请辅导员协调解决。
第四章 退 宿
第二十五条 毕业、退学、休学以及自愿申请退宿的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流程办理相应退宿手续,结清相关费用,并在规定时间内搬离宿舍。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休学、退学、出国出境学习、入伍、创业、肄业、毕业等原因,应凭学校相关部门开具的证明到学生公寓宿舍管理中心办理退宿手续。校外住宿学生返校,需提前两周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由宿舍管理中心重新安排床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学生公寓的日常管理。留学生等其他学生的住宿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校宿舍管理中心负责解释。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