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建设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学院教育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教育部制定和颁布的管理规定、行为准则和学院制定的管理制度,是全体在校学生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凡在校学生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公民道德规范,危害党、国家、人民的利益,违反学院管理制度,依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条 对学生的纪律处分要坚持严格要求、热情帮助,教育为主、处理慎重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四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章 违纪行为的处分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者;成立非法组织;组织非法游行、示威、集会等煽动闹事者;利用网络、大小字报或张贴散发各种宣传品等行为扰乱学院和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第七条 凡吸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九条 组织和参与非法活动者
(一)主动参与非法传销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在学院进行非法传销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与邪教组织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三)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四)组织未曾登记注册或者没有批准的社团协会开展活动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未经审批擅自举办跨校的学生业余活动和集会,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的,除按价赔偿外,分别不同情况给予以下处分:
(一)盗窃和诈骗的(含共同作案),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构成刑事犯罪或受到治安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两次以上(含两次)盗窃或者诈骗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保卫或者公安部门确认盗窃未遂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四)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助学贷款或者冒领他人财物的,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对于拾捡他人财物、有价证券、磁卡或者其他支付凭证不肯归还,非法占有或者消费使用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十一条 故意破坏公物或他人财物的,除照价赔偿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肇事者、打架斗殴者
(一)肇事者
1.寻衅滋事挑起事端或激化矛盾,自己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他人打架斗殴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自己参与打架者,视其造成伤害程度比照相关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二)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若造成严重后果或导致打群架者,给予记过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斗殴者
1.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致人轻伤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持械打人或动用凶器为他人提供凶器者,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者,视其伤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聚众打架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4.打架斗殴事态已经平息,再次挑起事端,造成再次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5.以“劝架”为由偏袒一方,造成他人伤害或使事态扩大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凡打架斗殴者(含肇事者、打架策划者),除受纪律处分外,还必须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并承担医疗及其它必要的费用。
第十三条 赌博者
(一)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者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二)赌博的主要策划者或者多次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三)对赌博者,除处分外,给予收缴赌博者的赌具和赌资。
第十四条 违背公民道德规范者
(一)观看淫秽录像、淫书、淫画或其它淫秽物品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制作、传播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二)在异性寝室留宿者,将异性留宿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行为及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有调戏、侮辱妇女等流氓行为者,情节较轻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学生如有其它违背公民道德规范或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违背公民道德规范情节恶劣者,违反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旷课者
对旷课学生,各系及辅导员应给予及时的教育,对经教育后仍有以下情形的学生,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15至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旷课累计21至4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累计41至5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旷课累计51至6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超过61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未经批准缺课者旷课学时按每天实际授课时数计算;不假离校、不假未按时报到或未按时返校者,旷课学时每天按4学时计,实际课时超过4学时按实际课时计。)
学生离校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或备案手续三次以上(含三次)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七条 考试作弊和违反考试纪律者
(一)对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有严重作弊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除(一)项外的其他作弊者、违反考试纪律者和扰乱考场秩序者,视其情节,根据《四川外语学院成都学院考试违纪作弊处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八条 对破坏学校公共秩序和安全行为者,视不同情况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未经许可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对哄闹、摔砸敲打各种物品、影响教学、生活秩序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三)对故意损坏公共财物和设施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四)对故意毁坏图书、期刊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对在宿舍内饲养宠物者,除没收宠物外,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处分。
(六)对故意污损、撕毁学院文件、公告、通知、海报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七)对翻越校区围墙者,给予警告处分。
(八)对未经批准在校园内经商,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
(九)对严重违反学生团体、社会活动、勤工俭学等管理制度的,视其情况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对恶意制造、传播、散布谣言,影响社会、学院工作、学习、生活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十一)对擅自在外租房,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夜不归宿或擅自留宿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二)对违反学院作息制度,在宿舍内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十三)对其它违反学院规定,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对私自下河(湖)游泳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第二十条 对违反用电管理规定或防火安全规定者,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如造成经济损失照价赔偿。
第二十一条 对酗酒者给予警告处分。凡酒后发生的其它违纪行为按本办法相关条款从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者
(一)对盗用网络资源,影响网络正常使用和安全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恶意攻击计算机系统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涂改或伪造证件、证明、票据等欺骗他人或组织者,包庇隐瞒坏人、坏事者,在违纪事件调查中作伪证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含电子邮件),妨碍他人通信、通讯自由,未造成严重后果,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威逼、利诱他人违纪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在违纪事件的调查处理过程中,不配合查清事实,反而用金钱、物资或其它形式收买他人或对他人进行威胁、恐吓、报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妨碍、干扰国家工作人员和学院教育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三章 处分的加重与减轻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
(一)错误事实确凿而拒不检讨者,无礼纠缠、态度恶劣者
(二)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违纪的为首者;
(三)仿造、销毁、藏匿证据者;
(四)包庇共同违纪者;
(五)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者;
(六)串供或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者;
(七)累犯或在校期间曾经受过处分者;
(八)在校外违纪影响较坏者;
(九)犯有本办法认定的两项错误以上(含两项)者,除按错误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处理外,给予再加重一档的处分。
第二十八条 已受学院两次纪律处分,再次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减轻一级处分:
(一)主动报告、交代错误的;
(二)主动检举共同违纪人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地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有其它立功表现的。
第四章 违纪行为的调查和处理程序
第三十条 对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
(一)学生违反治安保卫方面的纪律,由保卫处负责调查,违纪学生所在系部协助。
(二)学生违反学习和考试纪律,由教务处调查,违纪学生所在系部协助。
(三)除上述(一)、(二)项外,系内学生其他违纪,原则上由所在系部负责调查。
(四)其它跨系的违纪事件,由学生处会同相关单位调查。
(五)学生违纪后,所在系部都应及时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写出书面检讨(检讨中必须陈述清楚错误事实),负责或协助对违纪事实进行查证,收集必要的旁证材料。
(六)学生违纪、违规行为的调查工作,一般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结。特殊情况需延长,应说明原因,由负责调查的单位报经主管院领导同意。
第三十一条 违纪学生的处分程序
(一)负责调查的单位调查结束后,将调查报告和有关材料送学生所在系部,各有关系部应立即核对本人检讨的事实与调查结果是否相符,对回避事实,认识不深刻者,应予以批评教育,讲明政策,令其重新写出书面检讨。凡属比照本条例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应根据有关条款提出处分建议报学生处。
(二)学生处负责审核系部对违纪学生处分报告,如对违纪事实有疑问或对量纪有异议,有责任要求有关单位复核事实、重新量纪或提出意见,并报院行政会研究决定。
(三)做出处分决定之前,由系部或学生处听取学生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记过以下处分由系部听取,记过及以上处分由学生处听取。)
(四)根据本办法,凡处分幅度属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下者,由学生处与相关系部研究决定,由学生处草拟处分决定,由院主管领导签发;凡处分幅度属记过至留校察看者,由学生处草拟处分决定,报院领导签发;凡处分为开除学籍者,由学生处报院行政会议研究决定,学生处拟定处分决定报院领导签发,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五)处分决定书由违纪学生所在系部送交本人或家人,如被处分学生有异议,可以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述材料,学院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学生提出的申述进行复查,作出复查决定并告知申述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述。
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后,超过申述期的,学院不再受理学生的申诉申请。
(六)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由学院发文;应通过直接、邮寄、留置、公告等方式送达当事人或其代理人。
(七)对违纪学生的思想教育和处分后的善后工作,主要由所在系部负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限为一年,在留校察看期间确有明显进步者,可按期解除察看;有突出表现或先进事迹者,可提前解除察看。
察看期间对错误坚持不改或另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时未解除察看者,不发给毕业证书,按结业处理。待留校察看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向学院提供其工作期间表现情况并签署意见,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可补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违纪学生的处分材料归入本人档案。对受严重警告以下处分者,其后两次受到系级及其以上表彰或连续三次受到院级及以上表彰的,处分材料存入文书档案。
第三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被开除学生限2天之内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五条 受纪律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处理:
(一)取消当学年的评优评奖资格,受留校察看处分者,违纪学年和留校察看期间均无评优评奖资格。
(二)享受按月发放专项者,立即停止发放奖学金。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其它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参照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校规尚不够违纪处分者,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外语学院成都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各类短训班、进修、自考学生中的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于2012年8月修订,自2012年9月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