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大力弘扬和培养“团结、勤奋、求实、创新”的优良校风。将严格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努力培育良好的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向学院申请奖学金,在学院协助下向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申请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述;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述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院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大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详见《四川外语学院成都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七条 学院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八条 学院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院务公开、学生代表提案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九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不得偷窃、诈骗、损害公私财物和违章用电;不得收看、传播、复制、贩卖淫秽物品及其它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出版、印刷、散发和张贴未经学院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不得有恐吓、威胁、打击报复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院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一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团体,须按《四川外语学院成都学院学生团体管理办法》提出书面申请,报院团委批准。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十二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十三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院将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纳入学生培养计划,由学生处根据《四川外语学院成都学院学生社会实践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组织实施。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有关规定和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十四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十五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十六条 学院要加强学生住宿管理,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四川外语学院成都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和学生住宿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十七条 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思想品德、学业成绩、锻炼身体等某一方面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
奖励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表扬和奖励的方式一般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明、奖章、奖品或设置不同等级的奖金等。学生奖励按照《四川外语学院成都学院学生奖励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下列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十九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可开除学籍。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毕业时察看期未满,离校时作结业处理。就业后察看期满,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证明确已改正错误,学院可给予换发毕业文凭。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学院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6.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7.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违纪处分详细办法见《四川外语学院成都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二十三条 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四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须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述及申述的期限。
第二十七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述。学生提出申述的具体处理办法按照《四川外语学院成都学院学生申述处理管理办法》执行。
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由学院有关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和系负责人,教师代表,院、系学生会成员代表,普通学生代表等7-9人组成。
第二十八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四川外语学院成都学院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述。
第二十九条 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述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述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述。
第三十一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述期内未提出申述的,学院或者四川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述。
第三十二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院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对本院各类短训班、进修、自考学生中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后于2005年9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同时废止。